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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兒童及少年於進入安置輔導機構後一個月內,機構應訂定安置輔導期間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必要時,得邀集擬轉銜及復學學校主管機關代表、學校校長、兒童及少年家長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轉銜及復學輔導會議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