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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教育:指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之統稱。
二、民族教育: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民族知識教育。
三、一般教育:指前款民族教育外,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一般性質教育。
四、原住民族學校:指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依該民族教育哲學與目標實施教育之學校。
五、原住民重點學校:指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六、原住民教育班:指為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於一般學校中開設之班級。
七、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指於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擔任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學之師資。
八、部落、社區教育:指提供原住民族終身學習課程,促進原住民族文化之創新,培育部落與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化公民所實施之教育。
前項第五款之一定人數或比率,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