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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撥繳、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按學費比例向學生收取及董事會與學校依學費相對提撥之基金,由
各私立學校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提撥率於每學期註冊後一個月內按
學生人數及學費收入總數提撥之。學籍核定後,另依實際人數核計增減。
前項按學費比例收取之退休撫卹經費,國民中小學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定每學期應收雜費中所占人事費比例計算收取。
第一項所稱學生人數,以各私立學校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並
已註冊,具有正式學籍之人數為準。
本基金開始提撥日期,由基金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