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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長期從事重要民族藝術工作,具有卓越技藝,持有作品或證
明文件者,得為藝師候選人。
藝師候選人應由下列機構、團體或個人推薦:
一、公私立教育、文化機構。
二、已立案之全國性相關藝文團體。
三、對該民族藝術有相當研究之學者、專家二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