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規定資格之退除役官兵,得參加辦理招生學校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專科學校二年制及大學學士班之甄試入學。
前項甄試入學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甄試入學報考資格、甄試方式等事項,由辦理招生學校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前項甄試經公告錄取,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取消該甄試錄取及入學資格。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