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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以本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部長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本會業務督導次長、主管司司長及其他有關機關(構)代表。
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前項第二款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每屆應至少改聘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