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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