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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校一級單位下設二級單位(組)辦事;設置基準如下:
一、前條一級單位,應設之組數總計如下:
(一)未達二十四班者:九組。
(二)二十四班以上未達三十六班者:十一組。
(三)三十六班以上未達四十八班者:十三組。
(四)四十八班以上未達七十二班者:十五組。
(五)七十二班以上者:十七組。
二、除前款組數外,有下列情形者,其設置基準如下:
(一)設實習處者:增設一組至二組。
(二)設實用技能學程者:六班以上,增設一組。
(三)設進修部者:未達十班者,增設二組;十班以上未達十六班者,增設四組;十六班以上者,增設五組。
(四)附設國民中學部者:未達九班者,得增設一組;九班以上未達十二班者,得增設二組;十二班以上者,得增設三組。
(五)附設國民小學部者:未達六班者,得增設一組;六班以上未達十二班者,得增設二組;十二班以上者,得增設三組。
設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未設特殊教育處者,得增設一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