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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並予公告: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全國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六、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七、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八、專業人員。
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代表。
十、相關機關(構)代表。
十一、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召集人、副召集人及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款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與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會相關行政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指定相關人員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