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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臺設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營繕、採購
、器材保管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中心、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