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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處置組主任六人,職位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其中二人得由
技正兼任;秘書一人,技正二人,職位均列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編審五
人,專員二人,職位均列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編輯二人,職位列薦任第
六或第七職等;組員十二人,技士十人,職位均列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其中組員四人,技士三人得列薦任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職位列
委任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七人,職位列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所列編審、編輯,必要時得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