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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證券商於限期內據實提報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