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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證券商為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之款項收付,應於銀行開立專用之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帳戶名稱為「○○證券商之客戶現金管理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