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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委託書應記載委託人姓名、帳號、委託日期時間、證券種類、股數或面額、價格(限價或市價)、有效期間、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營業員簽章、委託人簽章、委託方式(電話、電報、書信、當面委託)。並應附註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方式應予標明。
二、書面或電報委託者應黏附函電。
三、買入證券一律集中保管,如欲領回證券者,應另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