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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由全體會員檢附左列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組織章程及業務規則。
三、會員名冊。
四、場地及設備情形說明。
五、董事、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六、董事、監事登記表(如附表二)暨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會員出資額繳足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文件。
八、年度業務概算書及收支概算。
九、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財務報告及查帳報告。
十、設立會記錄。
圖表附件:
附表一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許可申請書.PDF
附表一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許可申請書.DOC
附表二○○證券交易所選任董、監事(監察人)登記表.PDF
附表二○○證券交易所選任董、監事(監察人)登記表.DOC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