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其累積指撥之營運資金及投資總額,與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投資總額,兩者併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業主權益之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