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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外匯存款,存放之銀行除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外,並得存放於外國銀行。
前項存款,存放於同一銀行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
第一項保險業存放之外匯存款,屬保險業務需要,非為投資目的者,改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