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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對授信債權應按前條規定確實評估,並以第三類授信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五十與第四類授信債權餘額全部之和,作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