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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符合前條資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公司登記證件或發起人會議紀錄。
二、公司章程。章程應記載董事九人以上、監察人三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由具法律、會計、建築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擔任,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三、股東或發起人名冊。
四、董事、監察人或預定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六、實收資本額扣除累積虧損後仍達新臺幣十億元並經會計師簽證,或代收股款之銀行名稱、地址及發起人已依規定繳足股款證明。
七、業務章則。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提出之文件。
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可者,應發給認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