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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存保公司對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之非要保債權辦理墊付,其預估墊付額之公式如下:
(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保險標的債權金額x其預估可能獲償比率+非存款保險標的債權金額x其預估可能獲償比率)x墊付成數。
前項預估可能獲償比率,係以資產除以各該債權,超過百分之一百時,以百分之一百計。
前項資產係以預估停業要保機構之淨變現價值減除預估清理費用、獲償順位較優先之債權、其他債權人對該停業要保機構之擔保債權及其他應扣減之債權後之剩餘現值;同項各該債權應區分受墊付債權之受償順位分別計算其債權總額。
前項所稱擔保債權,指於該債權擔保品價值範圍內,該擔保債權人應受償付之金額。
清理人墊付非要保債權人之成數,應以預估獲償金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保險標的債權預估無法全數受償者,不得墊付其他債權。
計算第三項資產之價值時,得參酌存保公司現金賠付預估損失之資料及數據為評估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