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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一類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減商譽、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及依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一、股金。
二、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
三、法定盈餘公積。
四、特別盈餘公積。
五、累積盈虧(應扣除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額)。
六、社員權益其他項目(重估增值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