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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左列條件之一:
一、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商科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經驗;或至少有六年之金融業務經驗。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或電腦公司程式設計人員或系統分析人員,經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且該訓練期間加上其原單位服務期間在三年以上者,視同符合規定,但不得逾稽核信用部總員額之三分之一。
二、最近三年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因同仁違規或違法事件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新成立未滿三年或偏遠地區之農會、漁會信用部,其內部稽核人員未符前項所列條件者,應專案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