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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承購人辦理分期付價,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時按該不動產之讓售價格先付三
分之一,餘額加計百分之十後,以三個月為一期,分十二期 (即三年) 平
均攤付。
前項承購人為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五年以
上,辦理成績優良之私立學校者,得先付五分之一,餘額加計百分之二十
後,以六個月為一期,分十四期 (即七年) 平均攤付。
承購人如有欠租,應於簽約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