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貨物進口時,民間機構或其直接承包商應於進口報單註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備查文號。申請免徵關稅者,並應檢附經濟部核發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