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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設置報關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關區或其分關申請核發報關業務證照:
一、申請書:應載明報關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資本額、組織種類、負責人及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職業、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檢附其他相關文件。
二、報關業之組織為合夥者,應檢附合夥人名冊;為公司者,除股份有限公司檢具董事及監察人名冊外,應檢附公司股東名冊。
三、專責報關人員名冊、考試及格或資格測驗合格證書。
四、所在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報關業所屬之縣(市)如無報關商業同業公會者,得檢具加入所在地關區所屬之其他縣(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之贊助會員證。
報關業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發、換發報關業務證照時,應檢具第一項第四款之會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