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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鉅額稅捐,指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