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第一款第一目所稱職業專用服裝費,指所得人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該服裝之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當年度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三為限。
前項所稱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必需穿著之制服或定式服裝。
二、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要求所得人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時穿著之服裝。
三、為職業安全之目的,所需穿著具防護性質之服裝。
四、從事表演、音樂或體育相關職業所需穿著之表演或比賽專用服裝。
所得人支付第一項規定職業專用服裝之購置或租賃費用,與清洗、整燙、修補及保養該服裝所支付之清潔維護費用,得檢附第七條規定之憑證列報費用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