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制定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及用法。
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