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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時,應以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寄送國稅局:
一、買受人為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但買受人以網際網路申請者,免附。
二、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但取得銷售人開立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免附。
買受人填具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不符合規定,經受理國稅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並檢還書面申請書及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