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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五條第六款所稱各種娛樂場所,係指以娛樂設備或演技,供人視聽玩賞,以娛樂身心之場所而言。不包括風景區、花園、運動競技場所及文物展覽場所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