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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第五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其交通用地之地價稅減免標準如下:
一、在興建或營運期間,路線、交流道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飛行場用地全免。
二、在興建期間,前款以外之交通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