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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菸產製工廠之廠區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區內應築有通暢之排水溝;空地應鋪設混凝土、柏油或予以綠化;不得有塵土飛揚;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
二、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
三、禽畜及寵物應予管制,並有適當之措施,以避免污染菸品;員工宿舍應與製造作業場所完全隔離,並分別設置出入口。
四、應實施有效之病媒、菸甲蟲及菸蛾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