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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
二、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三、國外進口之菸酒,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四、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為拍定人。
五、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菸酒,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