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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進口課掌理進口貨物通關、核估、徵課及查驗等事宜。分設六股,各股之
職掌如左:
一、業務一般:
(一) 艙單建檔、更正及處理。
(二) 受理進口貨物短溢卸報告之核備。
(三) 逾期不報關處理紀錄之繕具及移送。
(四) 連線 C2 、C3 及未連線進口報單之收單及建檔。
(五) 貨物稅證照之核發及處理。
(六) 普通現金退稅案件之處理。
(七) 押款案件報單之放行。
(八) 專案免稅案件及專案記帳案件之處理。
二、業務二、三股 (業務二股負責稅則第四十六章至第九十七章,業務三
股負責稅則第一章至第四十五章) :
(一) 連線 C2 、C3 及未連線進口報單之分類估價、複核、銷證及放行
。
(二) 後送行李、三角貿易及國貨復進口案件之處理。
(三) 逾期不退運及放棄放物之處理。
(四) 免稅函之核銷。
(五) 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三、業務四股:
(一) 放行後進口報單之審核。
(二) 審核用進口報單影本之造送。
(三) 進口報單之整理,歸檔、借調、追蹤及銷毀。
(四) 進口證明書之核發。
(五) C1 進口報單之收單及處理。
(六) 進出口貨樣之保管及處理。
(七) 其他行政事項之辦理。
四、業務五股:
(一) 艙單建檔、更正及處理。
(二) 進出口連線 C2 、C3 及未連線進口報單之收單、建檔、分類估價
、複核、銷證及放行。
(三) 貨物稅證照之核發及處理。
(四) 普通現金退稅案件之處理。
(五) 逾期不退運及放棄貨物之處理。
(六) 放行後進出口報單之審核。
(七) 進出口報單之整理、歸檔及保管。
(八) C1 進出口報單之收單及處理。
(九) 進出口貨樣之保管及處理。
(十) 進出口 C3 報單之查驗。
(十一) 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二) 其他行政事項之辦理。
五、郵務股:
(一) 進出口國際郵包之通關、查驗及徵課。
(二) 關郵聯鎖倉庫之管理。
(三) 退包、轉口及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四) 稅款登錄、銷號、存帳解庫及報表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