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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產銷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製鹽許可及產鹽、運鹽、銷鹽之估計、調節及管理事項。
二、關於製鹽技術、鹽質檢定及農業、工業、漁業用鹽變性、變色之指導
事項。
三、關於產銷各地倉坨之設置管理及其他工程之核定事項。
四、關於鹽之場價、倉價之擬訂及核定事項。
五、關於產製、運銷章則之擬定事項。
六、關於鹽副產品之管理及取締事項。
七、關於鹽墾整理井科及產地測量之計畫事項。
八、關於鹽工管理及福利事項。
九、關於產製、運銷鹽斤所用各種票照單證之擬定及繳銷事項。
十、關於本處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一、關於產製運銷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