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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津貼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津貼之發給金額如下:
一、訓後就業津貼: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二、推介就業津貼: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津貼合計最多發給十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