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費用補助之申請,每年以二次為限;其各次受補助金額應合併計算,逾下列補助總額度上限部分,不予補助: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新臺幣八萬元。
前項訓練費用以實施該職業訓練直接相關之必要性支出為限,得予核實補助。
首次申請參加職業訓練補助,其訓練費用逾第一項所定補助總額度上限,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予全額補助,不受第一項補助總額度上限之限制:
一、訓後所從事行(職)業與職業訓練相關,符合輔導會所定「職業訓練與相關行(職)業參照表」,或特殊情形經輔導會核認。
二、從事農業者或於已辦理商工登記之同一就業機構,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以上;完成訓練時已從事農業或在職者,其連續工作滿三個月之計算,以完成訓練之翌日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