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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管理上之需要,訂定會計制度。
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之依據及實施範圍。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之種類及格式。
四、會計科(項)目之名稱及定義。
五、會計事務之處理。
六、會計檔案之管理。
七、內部審核之處理。
八、其他應行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