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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輔導會對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工作項目,以力求適任為原則,就業機構對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分配工作時,應視必要先予講解或訓練。經安置後,就業機構認為工作不能適合時,有權自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