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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軍眷區違章建築之取締,其權責劃分如左:
一、國防部總政戰部負責國軍眷區違章建築取締之政策策劃與協調督考。
二、陸、海、空軍、聯勤、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國防部
總務局、情報局 (國軍眷區主管單位) 負防止所屬眷區違章建築及處
理拆除之責。
三、軍管區司令部對國軍眷區違章建築之拆除,負治安維護督導之責,如
有發生治安情事之虞時,應適時協調有關單位處理。
四、憲兵司令部負責督導各地區憲兵隊,於軍方眷區主管單位執行眷區違
章建築拆除工作時,提供兵力支援現場治安秩序之維護。
五、國軍眷村列管單位及眷村自治會負責查報眷區內違章建築之責,如發
現有違章建築情事時,應立即通知停工,並報告眷區主管單位依法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