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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防部及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勤務總司令
部、軍管區司令 (海岸巡防司令) 部、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各軍總部)
之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
(一) 國軍衛勤政策、制度、作業之策劃、制訂、督導與管制。
(二) 國軍醫院管理。
(三) 軍醫教育訓練。
(四) 三軍衛材之補給支援與裝備保修。
二、各軍總部:
(一) 衛勤政策、制度之執行、督導與建議。
(二) 負責所屬衛生 (醫療) 單位衛勤作業之管制與督導。
(三) 軍種間衛勤作業之支援。
(四) 協調國防部軍醫局提供醫療支援。
(五) 陸、海、空軍總部分轄陸上、海上、空中衛勤支援計畫之策訂、執
行、督導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