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警戒戰備時期使用長途電話依左列規定:
一、本時期於狀況四時,仍照經常戰備時期之規定辦理。
二、本時期於狀況三時,對已實施局部管制之公民營通信設施,照戰鬥戰
備時期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