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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區港口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港口管制時間規定如左:
一、國際商港、國內商港、漁港原則二十四小時開放,需要管制時,其管
制時間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公告之。
二、緊急狀況時得隨時實行緊急管制,在港內及港外泊地艦、船、筏之行
動受港口管制單位之管制。實行緊急管制關閉網門時,由港口管制單
位協調商港管理機關辦理之。
三、港口管制演習期間,在港內及港外泊地艦、船、筏之行動受港口管制
單位之管制。
四、特定港口進出管制時間,得由國防部會同交通部視實際需要,報經行
政院核定後變更之。
五、各港嚴禁漁船、筏、舢舨在港內及航道上捕魚或撈捕水產等或在商 (
軍) 港內及航道上停留或錨泊。違者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