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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執行單位辦理採購涉有應屬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送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核定。
執行單位辦理採購,應對前項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之廠商相關人員、資訊安全及其他與安全有關之事務,實施安全調查;分包廠商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