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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為維護列管軍品安全,申請廠商對於列管軍品研發、產製及維修地區、廠庫及設施(備)處所,有下列情形者,得向國防部申請協助執行安全維護:
一、列管軍品之研發、產製及維修,具機敏性質或屬關鍵技術或相關設施。
二、申請廠商自行執行安全維護能力顯有不足,有機密外洩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