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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防部物力司負責軍用不動產管理政策之擬定協調與建議。後勤參謀次長
室負責軍用不動產管理作業之管制、協調、督導、考核及各軍用不動產之
調配,主計局負責關於軍用不動產會計制度之擬訂及有關款項軍用之管制
。國防管理中心負責不動產資訊作業。
左列管理機關負責管理其所屬不動產。其管理作業,必要時得指定機構辦
理之。
一、陸軍總司令部。
二、海軍總司令部。
三、空軍總司令部。
四、聯勤總司令部。
五、警備總司令部。
六、軍管區司令部。
七、憲兵司令部。
八、國防部總務局 (管理國防部本部直屬單位所屬不動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