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辦演習機關因演習實際需要,需徵購、徵用人民財物時,應將財物之種類、品名、數量、規格等相關資料,移請徵購徵用審查機關審查後,擬訂徵購、徵用計畫,報請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實施。
前項徵購、徵用計畫,經行政院動員會報核准後,主辦演習機關應於實施演習日二十日前,簽發徵購、徵用書,發交當地執行機關辦理徵購、徵用,並副知有關協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