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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實彈射擊對海空安全管制及彈藥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所列機關 (單位) 於收受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後,應循行政系統分別
轉知有關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他代表機構及國內有關機關 (單位) 、船艦
、軍民,避免通過危險區域。警察機關並應將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時間、危
險區先行通報進出港口之漁船。基隆海岸電台轉全區各海岸電台 (含 SSB
) 對設有電台船舶實施廣播,勸導切勿進入射擊區。
區管中心認為國軍對海實彈射擊,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者,應依第三章有
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