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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功績卹金給與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功績卹金之給與,依階級區分為左列四級。
一、將級。
二、校級。
三、尉級 (含士官長) 。
四、士官、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