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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失其後備軍人身分:
一、除役。
二、免役。
三、禁役。
四、回役。
五、轉役。
六、喪失國籍。
七、應召入營。
八、死亡。